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4號
原 告 松安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政峯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鴻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輝
訴訟代理人 薛博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
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