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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4號 原   告 松安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峯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鴻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輝 訴訟代理人 薛博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 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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