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42號
原 告 陳麗香
訴訟
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
被 告 久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業據繳納
裁判費
新臺幣22,978元,
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
訴之聲明而為訴之
追加,且依追加後原告訴之聲明內容,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
新臺幣30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1,294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22,978元後,尚應補繳8,3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