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76號
原 告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珠
訴訟代理人 吳榮森
被 告 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彰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律師
複 代理人 徐胤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