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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97號 原   告 錦林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成 被   告 蕭卉珊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被   告 石桂榕 被   告 游于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三十六萬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八百六十元。訴之 聲明第二項請求登報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三千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六千八百六十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三千八百六十元,尚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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