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97號
原 告 錦林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進成
被 告 蕭卉珊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被 告 石桂榕
被 告 游于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賠償
精神慰撫金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三十六萬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八百六十元。訴之
聲明第二項請求登報道歉,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三千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六千八百六十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三千八百六十元,尚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