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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錦林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卉珊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 受之利益即為起訴時訴之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原告於第一審訴之 聲明第一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790 元;第一審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9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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