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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98號 原   告 志佳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騏宏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軒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淑安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黃念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志佳金屬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志佳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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