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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38號 上 訴 人 馬基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圳 被上 訴 人 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訴字第303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 零參萬伍仟貳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陸仟零肆拾 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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