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01號
原 告 躍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弭咸樑
被 告 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麗敏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裁判費9,850元,該裁定業於105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