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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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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2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263號 原   告 李錦明即錦興蛋行 訴訟代理人 李忠霖 被   告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純 訴訟代理人 歐陽光俊 被   告 陳富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萬壹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受雇司機即訴外人李文於民國103年5月31 日2時40分許,駕駛原告所有車號000-00自用大貨車(下稱 原告貨車),行經新北市○○區○○○道○段○○○○號前,與 受雇於被告禾頡物流有限公司(下稱禾頡公司)之被告陳富 新所駕駛車號000-00大貨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肇事原因為 陳富新未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行車距離,追撞於該路口 停等紅燈之前車即原告貨車,致原告貨車車體受損,原告貨 車上所載運之雞蛋貨物亦毀損。而當日原告貨車上載運之雞 蛋貨物,係原告於各配合養雞場收集,預備運往各銷售通路 之物品,當日載運量共計有白蛋1,039箱,每箱單價新臺幣 (下同)700元,計727,300元;土雞蛋18箱,每箱單價900 元,計16,200元;皮蛋1,800粒,每粒單價6元,計10,800元 ;以上總計754,300元。因原告貨車上之雞蛋遭受劇烈撞擊 後,雞蛋破損,蛋液流出,考量雞蛋不耐久藏,易於腐敗之 性質,為避免損害擴大,遂將整車毀損雞蛋賤價售予訴外人 家蛋王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家蛋王公司)進行處理,售得價 金52,500元,故扣除此部分,原告損失共計701,800元。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第 188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對原告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01,8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被告對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沒有爭執, 只是對於原告主張受損之雞蛋數量有爭執。原告主張之金額 違反比例原則,原告提出的數字是雞蛋全部賣光,實際上原 告貨車上有多少數量之雞蛋,原告也無法證明。被告陳富新 是有撞到原告貨車的尾門,但是沒有撞到原告貨車上全部的 蛋,當天原告貨車大約載了幾箱蛋,被告陳富新也不知道, 但原告貨車之車廂不是滿的,因為原告貨車從南部載上來, 五股是最後的點,所以雞蛋中間銷掉幾箱,被告不知道,原 告之前說有賣掉,車上有空籃子,賣掉多少原告沒有講。原 告貨車上之雞蛋到底壞了多少顆,被告也不知道,因為破掉 的蛋液流下來,原告把整車的蛋拿去銷燬作成液體蛋出售, 車禍現場原告的司機有拉側邊的車門下來給被告陳富新看。 原告所提估價單部份沒有相關實支證明,感覺是原告自己寫 的,到底收購了多少蛋也看不出來。原告貨車主要受損在後 方的位置,破損的是後方的蛋,不能證明前方的蛋也有受損 ,故被告只願意賠付10萬元。原告提出原告貨車整台所載雞 蛋之價值大約75萬多元,但沒受損的部份只有賣5萬多元, 兩者間有很大的差異,被告看原告實際受損並沒有很嚴重, 以這比例應該很嚴重才對。而且皮蛋為什麼會破?當時被告 陳富新之時速才30、40公里,撞上去為什麼會破?當時陳富 新駕駛之貨車受損嚴重,但原告貨車尾門是好的等語為辯。 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 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第18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富新為被告禾頡公司之 受雇人,陳富新於前開時地駕駛大貨車,因過失不法撞擊原 告貨車,致原告貨車上所載雞蛋貨物因而受損之侵權行為事 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以10 5年6月17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053317461號函所檢送本件車禍 交通事故卷宗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重司調字卷第27至38頁 ),堪信為真,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對其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原告主張:本件車禍事故發生當時,原告貨車載運之雞蛋共 計有白蛋1,039箱,每箱單價700元,計727,300元;土雞蛋 18箱,每箱單價900元,計16,200元;皮蛋1,800粒,每粒單 價6元,計10,800元;以上總計754,300元。上開雞蛋因遭受 撞擊後破損,不耐久藏,易於腐敗,原告遂將整車毀損雞蛋 賤價售予家蛋王公司進行處理,售得價金52,500元,故扣除 此部分,原告損失共計701,800元一節,並提出估價單影本 26紙、出貨單影本7紙、永豐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等件為 證(見本院重司調字卷第13至23頁)。被告雖否認原告所提 上開單據之真正,並以前揭情詞為辯。惟查:本件車禍發生 當日,被告陳富新於警詢時陳稱:當時其因沒有注意與前車 之距離,不慎撞上在其前方停等紅燈之原告貨車,當時其車 速為時速45公里,其駕駛之營業大貨曳引車前車頭保險桿、 車燈玻璃、內裝受損等語;原告貨車駕駛李文則於警詢時陳 稱:原告貨車因本件車禍後車尾門、後車尾拖車勾、昇降機 、後車尾柵欄受損,另其左腳膝蓋挫傷,原告貨車上的蛋損 壞約1000多箱等語,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以105年6 月17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053317461號函所檢送之交通事故調 查紀錄表影本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重司調字卷第32、33頁 ),並有前開函文所檢送本件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6張、衛生 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重司 調字卷第34至36頁、第38頁),是以雙方上開車損情形,尤 其被告陳富新駕駛之大貨曳引車車頭損壞嚴重,以及陳富新 當時之行車速度、駕駛原告貨車之李文亦因而身體受傷,顯 見當時原告貨車遭撞擊之力道非輕,衡情原告貨車上所載之 雞蛋當無可能僅置於車廂後段之雞蛋受到損壞。且證人謝孟 璋到庭結證稱:我從事蛋品加工經營,名稱是家蛋王食品有 限公司,我不是負責人,負責人是我哥哥。原告有用車號00 0-00大貨車載雞蛋賣給我們公司,是整台車因為車禍載去給 我們處理,正確日期我不記得,當日我有在場,載去的東西 都是破掉的蛋,因為我們公司是做液體蛋加工,因為他們蛋 破掉,不可能賣去給盤商,所以交給我們處理,因為原告是 從事將蛋出售給盤商,盤商要完整的蛋,當天車禍蛋破掉, 有些蛋汁都跑出來,盤商不會收,所以我們是幫他整車處理 ,看殘值多少,我們算給他,我們匯款5萬多元給原告。﹝ 問:(提示重司調字卷23頁匯款申請書)是否為你們公司匯 給原告的款項?﹞是,就是用這個金額跟原告買。(問:數 量有多少?)因為是整車,一般大卡車可以載到1,200到1,3 00箱,當天整台車有載滿,原告是發車來臺北就被撞,當天 有卸貨下來,就是整台一千多箱。有白蛋、土雞蛋、皮蛋, 白蛋比較多,土雞蛋沒幾箱,差不多20箱而已,皮蛋也沒有 幾箱,皮蛋是固定一箱200個,好的有算錢,不好的沒有算 錢,匯款是我們撿下來可以用,才算錢給原告,撿起來只有 一、兩箱(好的部份),好的和破的皮蛋大約有10幾箱,白 蛋一箱是20斤,土雞蛋一箱是20斤。(問:請問你了解原告 賣你雞蛋當時,好的蛋一箱盤商收多少錢?)白蛋一箱700 多元,土雞蛋一箱要1000多元,皮蛋一顆6元。我們把好的 蛋撿起來,有的來了都碎掉了,我們清理後挑起來去換算殘 值,大約幾箱去算錢,我挑起還堪用的,也就是蛋液沒有跑 出來的有多少,去計算殘值給原告。因為這些堪用的蛋有沾 到蛋液,無法賣給盤商,要再洗過。我們只有撿好的用,蛋 液流出的沒有計價。(問:1000多箱蛋每一箱都有受損嗎? 比例如何?)一般正常的運輸蛋是不會破,原告當天的那車 蛋受損嚴重,還沒卸下來,蛋液就流下來,可以用的蛋數量 不多,我們給的價錢就是依照可用的數量下去算的,其實我 們也只是幫原告處理,我們收那批蛋也是很麻煩,只是想說 原告從高雄來,所以幫忙他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61至64頁 ),核與原告之主張相符,是堪認原告主張原告貨車所載雞 蛋因本件車禍受損之損害額共計701,800元,堪信為真實。 是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其701,800元,應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 196條、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01,8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7月2日起(見本院重司調 字卷第41、43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 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一一審酌,附 此敘明。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 390條、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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