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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08號 上 訴 人  林慧雯 兼訴訟代理人 林瀚東 複 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上 訴 人  林紅芸        李金格        林蕙芳        林蘊芳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被 上訴人  海山大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20,3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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