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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千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雀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被   告 瑋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諒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一行中關於「新臺幣捌拾陸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依上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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