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千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美雀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
被 告 瑋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諒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慧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一行中關於「新臺幣捌拾陸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依
上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