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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9號 反 訴 原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太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682,42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67,231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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