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建源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中佑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5 年訴字第58號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拾捌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