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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建源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中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訴字第58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拾捌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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