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12號
原 告 銓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仕榮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
律師
黃俊瑋律師
被 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其與被告所簽訂之機械設備報價及買賣合約
書第9 條約定:「買賣糾紛依下列順序及方式處理:1 雙方
協商解決。雙方協商後仍無法解決實,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為審理管轄法院。」,有
前揭機械設備報價及買賣合約
書影本附卷
可稽。是依
上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