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勤美信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李智郁
被
上訴人 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本昭久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67 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9,75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2 萬5,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