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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勤美信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被上訴人  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本昭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67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9,7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 萬5,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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