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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上 訴 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訴字 第880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陸萬零壹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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