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上 訴 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
乃千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訴字
第880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陸萬零壹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