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上 訴 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
乃千
被
上訴人 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周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9 月5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60,157元,該裁定已於105 年9 月7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
可稽
,
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