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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83號 原   告 裕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德洋 訴訟代理人 徐碩延律師 被   告 翁國清 訴訟代理人 葉偉翔律師       葉恕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如被告以新台幣伍佰萬元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1被告前擔任原告公司副總經理乙職,任職期間自民國94年11 月1日起至102年3月24日止。原告公司係經營安全監控相關 設備之安裝與買賣,於98年初,因訴外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擎邦公司)標得「台北縣政府警察局97 年度數位式影像遠端監錄系統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 ,擎邦公司將系爭採購案分包予原告、訴外人松華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松華公司)及鴻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鴻喜公司),原告本有能力承包系爭採購案之大部分內容 (包含DVR、監視系統後端箱體及軟體之提供與工程施作) ,被告卻擅自同意,將原告可以承作之大部分項目讓與訴外 人松華公司,原告僅負責攝影機支架之提供,賺取少額價金 。松華公司則撥取所賺之部分利潤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 予原告公司及鴻喜公司對分,該1000萬元已由被告向松華公 司領取完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續字 第498號卷內之100年12月27日松華公司負責人蕭英航與鴻喜 公司總經理陳進益談話錄音譯文、101年11月1日松華公司副 總經理張榮達與鴻喜公司總經理陳進益之談話錄音譯文、 103年3月13日松華公司負責人蕭英航、承辦人張士恭、鴻喜 公司總經理陳進益與被告之談話錄音譯文可證,並經證人陳 進益到庭證述屬實。 2被告當時身為原告公司副總經理,係受原告委任處理及管理 公司事務,並有簽名之權限,自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 理人注意義務。豈料,被告為圖己利,竟將原告本得承作之 系爭採購案大部份項目讓予松華公司,使得原告僅得賺取少 量利潤,已構成背信,又將松華公司分配予原告之利潤侵占 ,有損原告權利,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公司 法第23條第1項,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3被告不論是無端減少原告於系爭採購案原得承作之工作項目 ,或是將原告於系爭採購案本得獲致分配之利潤占為己有, 均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原告受有損害,依民法第 544條規定,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按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 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 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被告既係 受原告委任處理系爭採購案而收受松華公司所給付之款項, 據鴻喜公司總經理陳進益證稱此1000萬元係由原告與鴻喜公 司對分等語,則被告應將原告本應分得之利潤500萬元,於 收受後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交付原告,然被告今仍未 將500萬元交付,原告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交 付。 5若鈞院對於松華公司給付被告1000萬元乙事仍認有疑,則聲 請鈞院委託法務部調查局釐清松華公司與被告間於100年4月 至103年2月之金流狀況,包含調查松華公司於前開期間之各 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公司帳務資料。 6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1原告係因風險因素考量,並經內部公司主管會議,決議不施 作系爭標案之DVR工程、箱體安裝工程,並係為被告一己 之私,擅將該項目讓由訴外人松華公司施作,此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30367號不起訴處分 書載明。被告亦未收取松華公司1000萬元,依前揭不起訴處 分書所載:錄音譯文部分,該譯文固顯示陳進益向被告稱「 因為1千萬你拿去」等語,證人陳進益亦證稱因為蕭英航表 示要提供1千萬元由鴻喜、原告公司分配,但遲未分配等情證人蕭英航於偵訊時證稱:不清楚談話內容係在談論何 事,且未曾交付1千萬元予被告等語,且查無被告、松華公 司間有大額通貨交易紀錄,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 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況蕭英航初衷如為提供1千萬元供 鴻喜、原告公司分配,亦無單獨交付被告或事後袒護之理, 證人陳進益所提錄音內容均未清楚說明係在講什麼事情,無 法證明係針對系爭採購案所為之利益分配等語。是以被告自 始未收取松華公司1000萬元,遑論原告公司有何損害存在等 語置辯。 2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原告係經營安全監控相關設備之安裝與買賣,於 98年初,因訴外人擎邦公司標得系爭採購案,擎邦公司將系 爭採購案分包予原告、訴外人松華公司及鴻喜公司,原告本 有能力承包系爭採購案之大部分內容(包含DVR、監視系統 後端箱體及軟體之提供與工程施作),被告卻擅自同意,將 原告可以承作之大部分項目讓與訴外人松華公司,原告僅負 責攝影機支架之供應,賺取少額價金。松華公司則撥取所賺 之部分利潤1000萬元予原告公司及鴻喜公司對分,該1000萬 元已由被告向松華公司領取等情,並引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4年度偵續字第498號卷內之100年12月27日松華公 司負責人蕭英航與鴻喜公司總經理陳進益談話錄音譯文、 101年11月1日松華公司副總經理張榮達與鴻喜公司總經理陳 進益之談話錄音譯文、103年3月13日松華公司負責人蕭英航 、承辦人張士恭、鴻喜公司總經理陳進益與被告之談話錄音 譯文,並舉陳進益為證人。經查: 1證人陳進益庭呈其於100年12月27日與松華公司負責人蕭英 航之談話錄音譯文、其於101年11月1日與松華公司副總經理 張榮達之談話錄音譯文、其於103年3月13日與松華公司負責 人蕭英航、承辦人張士恭、被告之談話錄音譯文,並證稱: (問:利潤分配是何時說好要由松華公司提出1000萬元出來 ?)2011年4月,松華公司提出一張利潤總表,總共是2355 萬元,要拿1000萬元給鴻喜公司及原告公司分配。到了2014 年3月13日蕭英航表示「我的帳很清楚,總表大家都看過, 這是賺出來的,應該要拿出來分」。(問:1000萬元是要給 原告公司還是要給被告個人?)我認為是要給原告公司的, 因為就我的認知鴻喜公司如果有拿到這筆利潤的話,應該要 開發票給松華公司。(問:1000萬元就鴻喜公司跟原告公司 要如何去分?)當時是說要對分。(問:為何松華公司要拿 1000萬元給原告公司及鴻喜公司分?)因為松華公司要跟外 國公司要交換股權,說要衝業績,所以要承攬比較多的項目 ,且松華公司說團隊做完就有利潤可以分。(問:你們何時 做完?)應該在99年就驗收完,在100年就說要利潤分配拿 1000萬。(問:在偵查時你說各家利潤拿到桌上大家一起分 的這種約定是何時達成的?)應該在98年左右。(問:為何 後來在100年由松華公司拿1000萬元給原告公司及鴻喜公司 分配?)因為松華公司總承包金額好幾億,鴻喜公司跟原告 公司可能不到松華公司五分之一。(問:你的意思是說,依 照鴻喜公司跟原告公司的能力,可以同樣承攬松華公司所施 作的項目嗎?)在本案錄影機項目本來是原告公司所承攬的 ,在一開始擎邦公司的計劃書有寫清楚,可以承攬3000多台 的數位錄影機,今天原告公司做不到,可以去採購賣給擎邦 公司,不需要把這些數位監控主機切給松華公司。(問:你 們的部分是如何?)我在計劃書是負責軟體,總共也有兩三 千萬的金額,在計劃書提到軟體架構是我們公司,我們在新 竹市警察局已經有一套完整的系統架構,在投標整個過程, 都是以我們的實績作為系統的核心,當初新北市警察局也有 向新竹市警察局查詢這件事,確認系統沒有問題,後來松華 公司說做完有錢分,松華公司也要做錄影主機,所以我們只 有做戶外機箱。(問:原告公司是如何知道被告有拿1000萬 元此事?)因為鴻喜公司一直沒有拿到該拿的款項,我們是 在103年5月30日提出陳情書,是在之前跟原告公司講的,是 在我、蕭英航、被告的103年3月的會議之後,確認鴻喜公司 拿不到錢,我就去跟原告公司的總經理講。(問:松華公司 用什麼方式將利潤分配交給被告?)被告他沒辦法給發票, 所以後來發票是松華公司自己去找的,分期給被告,大概是 在101年左右開始給的。(問:既然是要給你們兩家公司分 ,為何給被告拿1000萬?)因為蕭英航說錢已經給出來,他 的任務已經結束,他認為被告要如何跟鴻喜公司處理,與松 華公司已經沒有關係。分期給被告是給現金。(問:你事後 有跟被告追討,被告有承認過嗎?)被告根本不接我電話, 在2014年3月錄音裡面說拿1000萬元是事實。(問:證人說 是鴻喜公司跟原告公司對分,這有明確約定嗎?)當時只有 我、被告跟蕭英航在,被告聽到拿1000萬來分就悻悻然走了 ,可能他心理想要多分一點,松華公司是他自己決定要拿一 千萬出來分,並不是經過事先與我和被告協議利潤的金額, 不過我們事後也有同意。蕭英航就是說1000萬就是給兩家公 司分,我們那時候還沒有看到錢,所以沒有進一步討論這 1000萬兩間公司如何分配,本來約定好是三家公司將利潤拿 出來,大家除以三均分,後來蕭英航就說不用,你們兩家賺 那麼少,就不用拿出來了,就直接由松華公司拿出1000萬, 所以我認為是由鴻喜公司跟原告公司對分。(問:你不是說 被告就悻悻然走了嗎?)因為那時蕭英航已經這樣講,被告 也沒有表示反對,後來被告就走了,松華公司說他只有賺 2355萬,我們認為不只這些,但他既然要拿1000萬出來,我 們也只好接受。(問:你如何知道被告拿1000萬元?)在 2012年11月時,被告已經拿七、八百萬,這是張榮達講的, 當時我就跟張榮達說剩下的200萬應該是由鴻喜公司來拿, 但是蕭英航堅持要繼續給被告等語(見105年6月2日言詞辯 論筆錄)。 2證人陳進益提出其於100年12月27日與松華公司負責人蕭英 航之談話錄音譯文節錄如下: 蕭:我簡單這樣說,我們在這裡上次討論完的結論都沒有變 。 陳:是啊。是啊。 蕭:我也跟你說明的,老翁說這件事情,他要全權處理,我 說Eric的事情你要負責去擺平,我所謂擺平的意思是我 叫老翁跟你自己去喬,我們的承諾都沒變。 陳:OK。 蕭:你了解我說的意思。 陳:那現在就是我和老翁協商看發票怎麼開?、 蕭:對,你跟老翁協商,我們承諾的:那時說的一仟也都沒 變,全部都沒變。 陳:反正一仟萬看發票怎麼… 3證人陳進益提出其於101年11月1日與松華公司副總經理張榮 達之談話錄音譯文節錄如下: 張:沒有,他沒有開發票,直接叫我處理。 陳:直接叫你們處理?對啊,他已經開多少去了?老翁對於 這條錢有在請款? 張:對。 陳:都沒有跟我講,因為這陣子我都跑來跑去,再來我們在 搞一些專利的東西,我覺得專利的東西比較有空間所以 就沒有管這個,所以他把錢拿走,都沒有跟我們說。 陳:反正他就是陸續領款,領到只剩下一點? 張:對,只剩下一點。 陳:那我們的部分?還是我要找蕭老大? 張:他是以總TOTAL處理的方式。 陳:總TOTAL處理的方式? 張:這個案子總TOTAL處理的方式。 陳:是啊,當初是答應好要給我跟老翁共一千萬,這個事情 你也知道? 張:對、對、對。 陳:共一千萬,你們一千萬都付給他? 張:他再處理。 陳:他沒有告訴我,你們把錢給他,我都不知道。我如果去 找他要,他不給我。那時候本來想大家坐下來一次講好 ,你現在付給他,我去找他要,如果要不到,你想我要 如何處理?所以你們一千萬已經全部給他? 張:已經差不多,剩下不多了。 陳:剩下多少?還是你可以對一下。他錢都拿去,當初講的 是我們兩家的,那他都拿去了,那我呢?既然大家講好 是這樣協議,總要給我們這邊一個交代吧?有可能錢都 給他就這樣算了?看要一人一半,可以談,但是不能他 錢全部拿去我們都沒有啊。 張:這我就不了解,因為就像你說的:總數字多少。 陳:總數字多少?他那時候講總數字一千萬沒有錯? 張:對、對、對。 陳:你們現在到底給他多少,應該知道吧? 張:應該有七、八百。剩下不多。 陳:所以有可能剩下兩三百? 張:應該剩下兩百左右。 陳:都是老翁來拿錢? 張:他代表來拿的。 陳:他代表來拿的?問題是他拿了就放在他的口袋,我都不 知道。 張:我接到的指示就是老翁代表來領。 另陳進益於偵查中提出其於101年11月1日與松華公司負責人 蕭英航之錄音譯文節錄如下:(見104年度偵續字第498號) 陳:我是想說,那一千萬都還沒動,結果他剛跟我說什麼, 已經拿到只剩二百萬。 蕭:都老翁、都老翁跟一哥後來去喬這些事情。 陳:喬什麼事情 蕭:我跟你說,對我來說,我跟你說白的,一哥後來跟老翁 的互動必較密切,這你應該很清楚。 陳:好,那沒關係。 蕭:那對我來說,我當初說的那個數字,我一毛都沒留,我 們全部都吐出去,吐到現在,我剩多少我不曉得。 陳:他說二百萬,還剩二百萬。 蕭:張榮達說的,絕對就是正確的。 4證人陳進益提出其於103年3月13日與松華公司負責人蕭英航 、承辦人張士恭、被告之談話錄音譯文節錄如下: 陳:那我們的?那時候你不是說要給一千,都給他了? 蕭:對。陳:那你都收了,那我們有沒有?哈哈哈。 翁:那你們後面一堆都自己的,還不是一樣嗎。我跟老杜本 來就這麼多。 陳:問題是我們沒有拿到,我這邊沒拿到。一千不是說要給 我們兩分的。 翁:沒啦,沒啦。 蕭:我們全部都交了。 陳:你交了?那翁SIR?那你一千萬呢?你一千萬拿去你跟 誰? 翁:我跟老杜兩個。 陳:你們兩個就分一千萬? 翁:一千萬阿,很正常。 蕭:這些事情不需要這時候談。 陳:一碼歸一碼,這件事難得大家有這機會坐在一起。 翁:那我問你:你那些箱體那麼多你後面追加案。 陳:我沒什麼後面。 翁:你那個箱體那麼多。 陳:現在講箱體那麼多跟你們工程賺多少錢。 翁:因為我跟老杜我們兩個什麼也沒有,就全靠這個。 陳:這跟當初大家約定的不一樣。 陳:你錢都給他了,為何我們這邊都沒有交代? 翁:基本上不是這樣子。 陳:不是這樣子?但是這也不是當初我們所講的,他錢出去 了到你這裡,你錢全部拿走,對我們一點都沒有交代? 翁:那你錢也沒有拿出來。 陳:不是我多少錢,這也該.. 翁:他拿錢出來,因為那筆貨裡面該拿出這些錢來,就整個 交易啊 陳:什麼的交易?這我就。 翁:就整個交易啊,整個台北縣案,你不是箱體都是你的, 你有拿錢出來嗎? 蕭:我的帳很清楚,總表大家都看過,這是賺出來的,應該 要拿出來分。 陳:我先打個岔。 蕭:分兩段,同樣的你那個地方,你也有賺到的,你也要列 一個帳大家看。 陳:好啊,翁SIR你們公司沒有賺? 翁:我們吐得要死,我支架我吐死了。 陳:我們一個人幾拾萬也都付了,我覺得不是什麼都沒有, 也要給我們一個交代呀,你錢拿了就。 陳:因為一千萬你拿去,所以一千萬都到你這裡。 翁:一千萬是我的。 陳:是你的? 翁:是我跟老杜的,是我跟老杜的,真的不騙你。 陳:那? 翁:你應該交多少?你應該交多少?你的不足的部分是多少 ?那都沒有再談啊。 陳:那你們兩個不能一千萬就拿去,我覺得這樣對我們。 陳:總金額我們才做三千多萬啊,我怎麼可能賺一千萬?我 那一個箱子才賺兩千多塊,我都有表什麼都有。 翁:他說你箱子不只賺兩千,這不是我講的。 陳:那大家來算嗎,該怎麼切,現在講這個,你一千萬都領 走,一點交代都沒有。 翁:那一千萬,我跟老杜的,我跟你講那是事實。 陳:那你們就分走了,就這樣子?一點交代都不用給我們? 翁:交代的事情是大家要交代的,我的那個一千萬是我們講 好的。 陳:那誰跟誰講好的,因為理論上那時講好明明是我們兩家 公司的,對吧? 翁:哼,我們兩家公司的事,你要問他啦(指蕭),不要問 我。 陳:那台北縣警察局這個案子,那時候大家弄得...。 翁:你要問他,不要問我。 陳:他說他錢拿出來了,他也不管了,錢到你這裡,總要給 我們一個交代,對不對? 翁:那錢是我跟老杜的,就是這個錢,我跟老杜的錢加起來 是一千,沒有錯。 陳:你怎麼有這個權利拿到一千萬?我現在要問啊。理論上 我們的認知是至少要切一些給我吧。 翁:你也沒拿出來,你要是拿出來。 陳:好啊,那這裡有一千萬,我拿出來看我們怎麼來分,對 不對? 翁:你拿一千萬出來呀,他認為你賺一千萬以上啊。 陳:你不能這樣說他認為,那我認為他賺五千萬。 翁:你不能證明。 陳:那我有資料啊,如果說你跟老杜就分一千萬,那就太過 分了。 翁:沒有呀,你到底賺多少?人家認為你賺一千萬以上。 陳:那沒關係,這個大家可以OPEN BOOK,我覺得不是說你 說我們有一千萬就... 翁:你問我沒有用。 陳:那要問誰?我們就很簡單來講。你跟老杜就分一千萬, 總是要給我們一個交代吧。 翁:沒有,我們一千萬是講好的。 陳:跟誰講好?這是重點。 翁:記得我們的TEAM LEADER是誰? 陳:但是總不能錢都全部你們拿去呀,對不對? 翁:那你錢也沒有拿出來。 陳:好啊,大家可以來討論對嗎? 翁:那你拿一千萬出來,你賺一千萬以上,就這麼簡單的一 個問題。 陳:我就沒有賺這麼多,可以來看,可以來算。 翁:那你怎麼證明,那是你自己家人在做,一個箱子一萬二 對不對? 陳:一萬一千五百。 翁:一萬一千五百,成本是低於八千塊? 陳:什麼他認定八千塊? 翁:當初他認定八千塊,然後你的利潤都在裡面啊,那八千 塊是你自己人做的,去問別人更便宜。 陳:那時候他已經講說不要談賺多少,不要細項那樣算,他 拿一筆錢出來,我們兩個來分。 翁:這個我跟老杜的認知不一樣。 陳:我覺得如果一點交代都沒有。 翁:他認為你那個箱體,賺得不是你講的那樣。整個問題是 在這邊,你箱體一萬一千多塊錢,你認為你只賺兩千塊 ,我告訴你,光這句話就不對了。你的箱體絕對不只賺 兩千塊。你沒有老實講出你的箱體多少錢別人幹嘛要跟 你分。我跟老杜是什麼都沒有。 陳:什麼都沒有也不可能就這樣拿一千萬走。 翁:那是我們講的,基本上面。 陳:沒有錯,這個案子那時候。 翁:那你的到底是多少錢,你不能看你的發票,外面的認知 估出來的比你的低很多。 陳:我覺得這時候才在扯這個,那攝影機一個一個重新來算 ,否則那時候我們為什麼軟體要給貴公司做?那時候我 們也有犧牲。 翁:我裕勤什麼也沒有啊。 陳:那時候有支架,是你們出的包,結果三家都要分,我幹 嘛要拿幾拾萬去給那個誰? 翁:什麼叫我出的包?我什麼時候出包? 陳:因為擎邦把你們的支架退掉對吧?這件事情對吧? 翁:那為什麼說我們出的包?是擎邦不對,干我們屁事? 陳:那為什麼我要花幾拾萬跟你們買支架? 翁:那個支架本來就是三個人的啊。 陳:你看!這時候就三個人的?那義務就三個人的。 陳:反正你跟老杜兩個就拿了一千萬? 翁:我們兩個是分一千萬,老實說,就是這樣子。 陳:老實說啦。 翁:對。 5從前揭證人陳進益之證言及錄音譯文可知,98年初,因訴外 人擎邦公司標得系爭採購案,擎邦公司將系爭採購案分包予 原告、訴外人松華公司及鴻喜公司,當時原告、訴外人松華 公司及鴻喜公司原先約定「各家利潤拿到桌上大家一起分」 ,因松華公司要跟外國公司交換股權,要衝業績,所以由 松華公司承攬比較多的項目,原告僅負責攝影機支架之提供 ,鴻喜公司僅承作戶外機箱,再由松華公司提出利潤給原告 及松華公司分配。松華公司董事長蕭英航於100年4月提出一 張利潤總表,稱其利潤為2355萬元,要拿1000萬元給鴻喜公 司及原告公司分配。松華公司董事長蕭英航於100年12月27 日仍對鴻喜公司總經理陳進益表示「所承諾給予1000萬元沒 變」等語,陳進益至101年11月1日因遲遲未拿到利潤,因而 向松華公司副總經理張榮達詢問,始知1000萬元利潤已由被 告陸續領取7、800萬元,陳進益因而於同日再找蕭英航,蕭 英航表示松華公司已經履行承諾將利潤交予被告,至於被告 與陳進益間如何分配,與松華公司無關。陳進益又於103年3 月13日向松華公司董事長蕭英航詢問1000萬元是否已全部付 給被告,蕭英航表示已將1000萬元全部交予被告,被告亦於 同日向陳進益承認其向松華公司拿了1000萬元,並堅決表示 該1000萬元應由被告獨得,因為鴻喜公司就追加箱體所賺取 之利潤不只2000萬元,不應再與被告爭奪利潤。綜合以上證 據,訴外人松華公司確實有提出1000萬元供原告及訴外人鴻 喜公司分配利潤,被告亦已自松華公司領取1000萬元完畢。 四、被告雖辯稱:證人蕭英航於偵訊時證稱「不清楚談話內容係 在談論何事,且未曾交付1千萬元予被告」等語,且查無被 告、松華公司間有大額通貨交易紀錄,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 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況蕭英航初衷如為提 供1千萬元供鴻喜、原告公司分配,亦無單獨交付被告或事 後袒護之理,證人陳進益所提錄音內容均未清楚說明係在講 什麼事情,無法證明係針對系爭採購案所為之利益分配,是 被告並未收到1000萬元等語。惟查觀諸上開錄音譯文,蕭 英航多次表示「松華公司要拿出1000萬元利潤與被告及陳進 益分配之承諾,並沒有變,之後並由蕭英航指示張榮達將 1000萬元款項全部付給被告,對於陳進益異議沒有拿到錢, 則稱其已將錢付出,履行承諾,要陳進益與被告自行協商, 與松華公司無關」等語,每次談話時間均有數分鐘之久,陳 進益與被告在蕭英達身旁爭辯激烈,蕭英達亦有參與對談, 且係關於1000萬元之鉅款,怎有可能沒有印象,蕭英航於偵 查中證詞顯係迴護被告,不足採信。再觀諸上開錄音譯文, 被告有提到「就整個交易啊,整個台北縣案,你不是箱體都 是你的,你有拿錢出來嗎?」、「我們吐得要死,我支架我 吐死了」、「(陳:我覺得這時候才在扯這個,那攝影機一 個一個重新來算,否則那時候我們為什麼軟體要給貴公司做 ?那時候我們也有犧牲。)翁:我裕勤什麼也沒有啊」「( 陳:那時候有支架,是你們出的包,結果三家都要分,我幹 嘛要拿幾拾萬去給那個誰?)翁:什麼叫我出的包?我什麼 時候出包?」「(陳:因為擎邦把你們的支架退掉對吧?這 件事情對吧?)翁:那為什麼說我們出的包?是擎邦不對, 干我們屁事?」,可知蕭英航、張士恭、陳進益及被告之談 話係針對「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系爭採購案」,被告否認上開 對話內容與系爭採購案無關,為不足採。 五、按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 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 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被告既係 受原告委任處理事務,代表原告與訴外人松華公司、鴻喜公 司共同承包系爭採購案,對於松華公司要分配利潤給原告及 鴻喜公司,亦由被告代表原告收受,據鴻喜公司總經理陳進 益證稱:此1000萬元應係由原告與鴻喜公司對分,係要給公 司,不是給個人,因為其認知上鴻喜公司如果有拿到這筆利 潤的話,應該要開發票給松華公司等語,則原告本應分得利 潤500萬元,被告於收受後,應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交 付予原告,然被告迄今仍未交付,則原告依民法第541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交付,屬有據。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 500萬元及自105年3月20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 規定相符,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予以宣告。 六、因本案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 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 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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