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0號
上 訴 人 沈博慶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鼎大網印製品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王德菁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960 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萬伍仟肆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