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0號
原 告 衡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大清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
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孟生律師
被 告 曾雋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