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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秉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平 被上訴人  雙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99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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