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秉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貴平
被
上訴人 雙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杰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99號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參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