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
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張宇翎
訴訟
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律師
邱靖棠律師
被 告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賀隆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複代理人 葉家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梁瑜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
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