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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張宇翎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邱靖棠律師 被   告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賀隆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複代理人  葉家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梁瑜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 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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