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
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賀隆
被
上訴人 張宇翎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
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
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