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
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賀隆
被
上訴人 張宇翎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
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2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6年2月
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
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其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