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 告 高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正郎
訴訟代理人 張伯儀
劉德壽
律師
陳立涵律師
被 告 真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何文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冠丞
訴訟代理人 陳夢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23日下午3 時25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