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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   告 高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郎 訴訟代理人 張伯儀       劉德壽律師       陳立涵律師 被   告 真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何文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冠丞 訴訟代理人 陳夢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23日下午3 時25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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