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原 告 雋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王崇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
柯政延律師
被 告 潘虹汝
潘立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13日下午2 時3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