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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 被   告 士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宗坤 被   告 鄭宗強       韓美椒       鄭曉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 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 5 年4 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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