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
被 告 士申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鄭宗坤
被 告 鄭宗強
韓美椒
鄭曉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
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
5 年4 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
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