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林錦田
被 告 BROTHER UNION CO.,LTD.
法定代理人 黃秋良
被 告 同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良
被 告 黃秋良
被 告 顏𤧞姈
被 告 黃馨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