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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金女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通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 查,上訴人請求返還股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 萬元【計算式:500000(股)×10(元╱股)=0000000 (元) 】;請求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是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臺幣壹仟萬元【計算式:0000 000 +0000000 =0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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