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以上
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陸
拾玖萬參仟壹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貳拾陸萬肆仟捌佰
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