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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陸 拾玖萬參仟壹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拾陸萬肆仟捌佰 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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