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經查,上
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5年9
月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9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上訴人逾期
迄未
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