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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虹雯 被   告 福榮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明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兩造間所簽訂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規定 ,未依約給付價款,故提起本件訴訟,然依照上開約定書第 七條約定,兩造合意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台灣台 北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上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移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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