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虹雯
被 告 福榮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明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違反
兩造間所簽訂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規定
,未依約給付價款,故提起本件訴訟,然依照
上開約定書第
七條約定,兩造合意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台灣台
北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上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移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