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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志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龍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畢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鴻州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8607.2元,折合 新臺幣(下同)為0000000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外匯美金賣出 價格1美元兌換32.712元新臺幣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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