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志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志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畢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鴻州
以上
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77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8607.2元,折合
新臺幣(下同)為0000000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外匯美金賣出
價格1美元兌換32.712元新臺幣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收第二審
裁判費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