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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志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龍 被 上訴人 佳速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鴻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1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伍萬柒仟 柒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玖拾 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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