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志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志龍
被
上訴人 佳速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鴻州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1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伍萬柒仟
柒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玖拾
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