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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雄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資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詩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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