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光強
送達代收人 陳 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重
訴字第465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零捌
拾柒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捌萬玖
仟陸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