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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林慈忠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洪佳茹律師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國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廷 被   告 曾文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7日所為之105 年度重訴字第47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一、本訴部分第四項所載「本判 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供擔保後」應更正為「本判決於 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比對本判決理由及當事人主張之金額,本件原判決之原本 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一、本訴部分第4 項關於「本判決於原 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供擔保後」之記載,乃漏載「萬」 字,為顯然之誤繕,故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 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惟上開誤繕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 決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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