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
反訴被告 林慈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77 號移轉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9,200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9,500,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723 元。
是以本件第
二審裁判費合計為371,92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