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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原   告 年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欽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蔡政憲律師 被   告 江任康公業管理委員會 兼特別代理 江永富 人 被   告 江燦輝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江明通       蔡振江即新盟汽車工場       楊瑞興       詠大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宗崎 被   告 蔡澤清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特別代理人江燦輝、被告江永富 」之記載,應更正為「兼特別代理人江永富、被告江燦輝」。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即第一頁倒數第二行關於「折除」之記 載,應更正為「拆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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