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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魏宇堂       曾玉蕙       陳富仁       朱維國       彭玉觀       謝天成       謝天倫       王麗慧       張博翔       楊桂蘭 送達代收人 劉志賢律師 被 上訴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參 加 人 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致一 參 加 人 吳昌成即吳昌成建築師事務所       許浩展即長浩結構技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105年度 重訴字第 536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 1,894,485元 (計算式:3,286,548元+3,172,434元+7,309,821 元+4,275,450元+5,894,100元+5,332,500元+3,692,348元+ 4,991,984元+3,939,300元=41,894,4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 571,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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