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魏宇堂
曾玉蕙
陳富仁
朱維國
彭玉觀
謝天成
謝天倫
王麗慧
張博翔
楊桂蘭
送達代收人 劉志賢
律師
被
上訴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榮顯
參 加 人 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致一
參 加 人 吳昌成即吳昌成建築師事務所
許浩展即長浩結構技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105年度
重訴字第 536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
1,894,485元 (計算式:3,286,548元+3,172,434元+7,309,821
元+4,275,450元+5,894,100元+5,332,500元+3,692,348元+
4,991,984元+3,939,300元=41,894,48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 571,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