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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士瑞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格斯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揚昇忠孝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致顯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6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 仟零肆拾貳萬伍仟肆佰零柒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伍 仟陸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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