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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原   告 華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龍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 被   告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白銘宏 被   告 言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被   告 王商配       郭建成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 被   告 翁文川 被   告 勝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嘉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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