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原 告 華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龍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
律師
被 告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白銘宏
被 告 言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被 告 王商配
郭建成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
被 告 翁文川
被 告 勝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嘉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黃
乃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