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漢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遲堯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淮順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08,9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3,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