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那明珠
郭儀風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
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9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9,11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