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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泰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銘 上 訴 人 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德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律師 被上訴人 奇蹟誠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瑞榮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泰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翔保全公司)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及上訴人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泰翔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 捌拾柒萬參仟參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參仟陸佰 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泰翔保全公司、泰翔公司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泰翔保全公司、泰翔公 司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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