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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7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份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江煌成 被 上 訴人 建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宿麗 人 被 上 訴人 江俊彥       江蕙如(原名江蕙英)       江林吉       江羽倫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3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0,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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