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輝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友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永舜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743 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
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
上訴
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
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
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4,204,780 元【計算式:28.22 ㎡×149,000 元/ ㎡=4,20
4,7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018元),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