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屈博生
藍妤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進田
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一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4 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7 年5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上訴
人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
4 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附卷
可稽,其上訴
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