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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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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除字第 2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日億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秀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1076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於同年月1 日聲請除權判 決時,雖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00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擎寶實業有限│玉山銀行│ 105年1月5日 │ 28,496元 │ AI0000000│ │ │ │公司南順興 │埔墘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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