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日億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馮秀貞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7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1076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聲請人於同年月1 日聲請除權判
決時,雖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
惟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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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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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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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擎寶實業有限│玉山銀行│ 105年1月5日 │ 28,496元 │ AI0000000│ │
│ │公司南順興 │埔墘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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