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喬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聰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68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9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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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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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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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達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104年6月30日│41,622元 │JN0000000 │ │
│ │限公司 陳│行光復分行│ │ │ │ │
│ │秋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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